大众网记者 孔潇 济宁报道
7月6日,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3年度第二季度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好第一责任人责任。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对胡某涉嫌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实施行刑衔接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3年3月28日,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太白湖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赴某技工学校开展调查。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得知,2020年3月22日至2021年7月28日期间,胡某通过朋友介绍、微信朋友圈发广告等方式,共办理6批次、涉及14人、共17张特种作业操作证,收取办证费用9690元,自己获利5120元,同时发现,胡某购买假证的上家邵某也有犯罪嫌疑。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胡某的购买下家在发现假证后,主动要求退证并未使用。
胡某、邵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情形,鉴于本案已超出应急管理部门管辖范围。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山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等相关规定,2023年4月4日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于2023年5月10日进行了立案,目前已刑事拘留3人,下步将移交检察机关。销售出的证件已收回9张,其他剩余证件正在追缴。
梁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徐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行刑衔接案
2023年2月14日,梁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举报信息,联合某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对某院内违规储存售卖汽油、柴油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检查发现在北区院落内埋有地下储罐,院内东1罐存放松香树脂,东2罐存放增塑剂(多元醇苯甲酸酯)。在现场,执法人员还发现存有危险化学品环己烷空桶若干及搅拌罐、釜罐、安装有抽油机设备的面包车等设备设施。以上设备设施所有人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为徐某某。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徐某某刻意隐瞒手机密码、微信密码信息,私自转移被依法先行就地登记保存的松香树脂,对举报现场安装的搅拌罐设备、停放的载有抽油机的面包车、堆放的若干危化品环己烷空桶等证据,拒不配合询问调查,严重影响了办理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2月24日,梁山县应急管理局向公安机关报案,梁山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了受案回执。
2023年3月2日经鉴定,确认现场储存的松香树脂为危险化学品松香油。徐某某作为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已取得无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明知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办理许可手续,但仍以个人名义在不具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的场所安装设备涉嫌非法勾兑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现场生产过程中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均属于易燃液体,极易发生火灾或者燃爆事故,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徐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
2023年3月21日,梁山县应急管理局将查封的举报现场及扣押的设备设施、相关调查证据材料等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侦查处理。2023年3月22日梁山县公安局受理了此案件,2023年4月20日对此案件立案侦查,出具了立案告知书。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济宁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等实施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19日,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济宁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木质素的生产与销售,属于粉尘涉爆企业。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3万吨可降解塑料颗粒、膜袋及填充料项目”(二期,投资额为1068万)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现已开工建设;包装间下料口处(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一台电子秤保护级别不符合GB50058-2014第5.2.2(1)条的要求。济宁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8号第2档的规定,对该公司行为1处2.5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4号第1档的规定,对该公司行为2处1.5万元罚款;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作出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济宁某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堵塞疏散通道实施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24日,根据《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督局关于立即开展工贸行业领域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济宁市消防支队对济宁某服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有员工95人,三层车间,每一层两个疏散通道。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二楼东侧楼梯间疏散通道长时间被货物严重堵塞。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0号第2档次的规定,决定对济宁某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济宁某服装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郝某作出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祥县应急管理局对济宁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执行动火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5日,根据《关于印发〈全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嘉祥县应急管理局对济宁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已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了动火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了安全交底等相关规定。检查当日公司裂解车间正在进行氮气管道焊接和接地焊接,开具了动火安全作业票(0001653),由电焊工杜某进行作业,但动火安全作业票(0001653)上“作业负责人”“关联的其他特殊作业及安全作业票编号”未签字,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时间在动火审批时间之前,安全交底未书面记录,未按照公司动火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济宁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嘉祥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01号第1档次,对济宁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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