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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策环保IPO:成都人陈鸿″贷款离婚″被证监会问询“是否假离婚”
来源:国际投行研究报告  时间:2023-04-18 17: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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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策环保IPO:

成都人陈鸿贷款离婚被证监会问询“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假离婚”安排”

第一大客户已经终止合作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公司有科技衔

研发费用不到50万

证监会网站显示,国策环保更新了深主板IPO的预披露说明书。国策环保IPO可说是百折不挠,此前,2022年7月,国策环保申请IPO并在2023年1月获得了证监会的问询。再此前,早在2016年,国策环保递交过创业板上市申请,并在2017年被证监会否决。此次再次卷土重来,老问题似乎没解决,新问题更加突出,注册制下,要想自圆其说恐怕先要认为对手都是SB 。

事实上,主板注册制之前,国策环保就得到了证监会的反馈,结合最新的IPO说明书,注册之下信息披露为主,公司要想顺利过关必须通过正确的信息让投资者满意,第一是证监会所指的规范性问题,之前的反馈意见中,证监会直接问询陈鸿的的离婚“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假离婚”安排”,IPO说明书显示,陈鸿和前妻的离婚案拖了很久,主要是财产分割,奇怪的是,法院判决对半财产分割的基础上,2人突然和解,前妻一下变成“中国好前妻”,简直比周鸿祎前妻还友善,很小的大家就放弃了股权,而陈鸿更有意思的,离婚的钱还是“贷款”来的。第二是公司的经营问题,公司的主业是垃圾处理之类,地点主要是边沿地区,服务对象基本是这些地区的地方政府,但环保类企业一个基本特点,就是收款慢,这些地区更是财政紧张。另外,公司主要经营的第一大客户是日喀则,但第一大客户已经现在已经不是客户了......

还有意思的是,公司号称是科技公司,带科技衔, 但公司每年的研发经费只有几十万。。。而募资来也不干其他事情,就是买车。

//国策环保IPO马拉松

//大股东是四川人陈鸿

//2017年创业板被否 原因是财务混乱

(二)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存在以下情形:(1)发行人的部分会计凭证的制单、审核以及过账均为财务总监赵某一人操作;(2)发行人昌都分公司财务人员唐某于2015年2月17日从昌都市财政局领取现金支票后,除支付188,250元给环卫工人外,其余款项633,856元均私自挪用,而发行人直到2015年8月份才发现唐某挪用公款行为;(3)建筑施工项目未建立项目预算制度和体系,对于建筑施工项目财务核算不规范;(4)昂仁县县城垃圾填埋场工程跨期确认收入;(5)未计提安全生产费;(6)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权属不清楚,存在部分政府拥有实际产权的车辆登记在发行人名下的情况。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行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意见。

//2023年1月获证监会反馈

“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假离婚”安排”

一、规范性问题

1、2017年10月,实际控制人前妻张丽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20年终审判决生效。根据2020年12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3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登记于陈鸿名下的国策环保80.88%的股份,张丽名下登记的1.88%的股份,由陈鸿享有国策环保41.38%的股份,张丽享有国策环保41.38%的股份。2020年12月28日,陈鸿与张丽经磋商后,达成和解,并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张丽同意将判决其的41.38%股权合计1,109.05万股归陈鸿所有,陈鸿向张丽支付补偿金3,327.15万元。其中,登记在张丽名下的50.4584万股,在支付完毕补偿对价后,过户至陈鸿名下。

请发行人披露:

(1)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方案为股份分割后不久,实际控制人及其前妻即达成股份转让协议的合理性,诉讼期间未提出相关方案的原因,陈鸿所支付补偿金的来源、是否系借款(如是,请披露借款人情况、是否已偿还、借款利率等)、如系自有资金则请披露未列入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的原因;

(2)补偿金数额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

(3)张丽受到相关补偿金后的用途、资金是否存在流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账户的情况,双方离婚后实际控制人取得的是否存在流向张丽及其关联方账户的情况;

(4)陈鸿与张丽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假离婚”安排,是否存在通过离婚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IPO说明书:贷款离婚 不是假离婚

公司有科技衔

研发费用不到50万

//项目来自地方政府 欠款多多

//第一大客户已经终止

募资主要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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