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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两件地方性法规今年实施
生活垃圾管理、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有了法律规范
3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上述两件地方性法规将分别于今年6月1日和5月1日起施行。
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对推动“无废城市”建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品质和幸福指数具有重要意义。《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基于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市政公用事业的定位,设计各项管理制度,合理划分政府、作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责任,遵循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要求市级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相关专项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按照规划制定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社会公众既是垃圾的产生者,又是垃圾管理的监督者,作为垃圾产生者,承担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的责任,并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承担一定处理费用;作为垃圾管理监督者,有权了解与生活垃圾相关的信息,并监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针对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确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处理的管理制度。设立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在分类投放与分类收运中施行双向监管机制;明确作业单位的市场准入,针对餐厨垃圾设立特许经营权;对环卫作业车辆的通行进行了规定,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可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分类类别。同时,依据上位法对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建立考核成效评估制度,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全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监管信息系统,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对产生生活垃圾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以及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及作业单位未按规范处理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此次修订的《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中增加了立法依据,删除与上位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条款。调整特种行业许可与备案,按照“放管服”改革有关政策,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服务业许可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保留许可管理,进一步简化审批材料,全面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申请人提交规定材料、作出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公安机关当场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为规范网约房治安管理,落实实名制监管措施,将网约房纳入特种行业并实行备案管理,对网约房经营者应当登记核验入住人员有效身份信息、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并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提供住宿服务等从业规范进行了规定。明确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范,要求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应当如实登记凌晨2点至上午8点在场所内消费人员有效身份信息,并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明确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包厢、包间设置、灯光亮度、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参照娱乐场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记者杜仲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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